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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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稻谷生产者补贴是否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直补范围

  发布时间:2020-11-17 15:10:36


    【基本案情】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东与被告李某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139 000元价格承包李某魁享有经营权的位于密山市和平乡三人班村2组的33亩水田地,期限为2011年2月24日至2025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土地直补(口头约定该直补款包括土地补贴、种子补贴、综合补贴)由李某魁领取。2018年12月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的通知,《实施方案》规定 “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2018年,李某东承包、种植的李某魁水田地中有18.3亩符合稻谷生产者补贴条件,补贴标准为每亩136.96元,总补贴金额为2 506元。上述补贴款已由李某魁领取。李某东认为上述稻谷补贴款应归其所有。李某魁认为该款包含在直补之内、是按照地的亩数给予的补贴,应为李某魁所有。双方发生争议,李某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某魁给付其承包水田地种植补贴款3 438元;2.案件受理费由李某魁负担。审理中,李某东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给付粮食补贴款 2 506元。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稻谷生产者补贴是否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直补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补贴款是为落实国家深化稻谷收储制度改革部署,保障农民种植稻谷基本收益,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部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所决定发放的。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者补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利益、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补贴款的发放对象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为实际生产者,在本案中即原告李某东。李某东与被告李某魁在承包土地时所约定归李某魁所有的直补款包括土地补贴、种子补贴、综合补贴,并未约定包含案涉的补贴款。李某魁主张补贴是按一亩地给补多少钱,就是对土地的补贴,不是粮食补贴,不仅与双方承包合同中关于直补的约定不符,也与《实施方案》所规定的补贴对象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李某魁领取本属于李某东的补贴款,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魁返还原告李某东稻谷生产者补贴款2 506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法官后语】

    稻谷是我国最大的口粮品种,涉及农户多.地域广,实施稻谷补贴,是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保护农民种粮利益的必然需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加快形成优质优价价格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质量并农,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国家决定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下调最低收购价格,同时对稻谷生产省份给予补贴,以切实保持优势产区稻谷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保持我国优质稻谷生产基本稳定。

    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部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的通知,《实施方案》规定 “稻谷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土地直补(口头约定该直补款包括土地补贴、种子补贴、综合补贴)由原告李某魁领取。那么,稻谷生产者补贴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土地直补范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国家政策的目的看,发放该补贴是为了补贴实际生产者,而双方的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直补包含的三种补贴中的综合补贴并没有明确包含生产者补贴,土地补贴、种子补贴也不包含生产者补贴。因此,从国家政策的目的看,审理认定案涉补贴款应由原告领取。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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