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密山市杨木乡农民王某在某农药商店赊购了化肥和农药,后来陆续交付了一部分钱,经过双方核算,王某于2019年4月给商店出具了一张欠款为36800元的欠据。商店多次催要,可王某一直没有给付欠款。农药商店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欠款及利息41592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依然没有给付欠款。
2020年10月,该农药商店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有一批水稻存放在院落中。执行人员在第一时间扣押了水稻,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并向其释明了如出售水稻应提前通知法院,将扣押部分的钱款向法院提交。
2020年12月的一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私自变卖水稻,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在得到这个消息时是晚上六点多,已经下班了,可是听到申请执行人的消息,执行法官立即返回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赶往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法官向王某出示了拘留决定书,告知他因私自变卖被法院扣押的水稻,将依法对其拘留。王某和家人一看法院动了真格的,当场表示,卖水稻的钱已经还给别人了,自己一定想办法再筹钱。
五天后,王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因王某认错态度诚恳,其家人也积极筹齐了全部欠款,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时交纳了罚款2000元,法院视其情节,决定对王某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