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要准时下班》的翻拍剧被定名为《我喜欢加班的理由》上了热搜,众多深陷“被加班”的打工人直呼难以置信,气愤不已。小编在这里想提醒各位打工人,如果企业真的为了利益,不顾员工身心健康,恶意要求加班,打工人们要懂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宪法也赋予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报酬时,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加班期间的邮件、微信记录,公司盖章的加班表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将会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