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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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售名下银行卡,结果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09 15:17:43


    202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以每张卡10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四张,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一张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卡内用于收取诈骗钱款流水总额达243002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审理,因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许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无前科且认罪认罚,密山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遂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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