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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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强压态势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1-07-12 13:54:41



执行法官宋清江与干警郭健接受锦旗

    日前,申请执行人张某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密山市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为他们追回了执行款。

    2018年3月29日,高某在张某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30日内还清;2018年3月31日,高某在张某处又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30日内还清;2018年5月27日,高某第三次在张某处借款,为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5个月内还清。后还款期已过,张某多次向高某索要借款,高某以种种理由推脱,

    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2019年将高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高某偿还张某借款30000,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付清。到期后,高某还了1万元,其余款项没有按照协定还款。2020年4月,张某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在接收到案件后,向高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高某拒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且未申报财产。2020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执行法官告知,其在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高某名下的一台重型厢式货车已被高某转卖给别人。5月21日,法院要求高某将被其擅自变卖的已保全查封的重型厢式货车限期追回,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高某以货车已变卖为由,拒绝追回车辆。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其下发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6月15日,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对高某处以罚款5000元,并送达罚款决定书。同时,告知其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其将擅自变卖的查封车辆追回。但其仍未追回车辆。考虑到受疫情等原因影响,法院给予其训诫和改正机会,但是其仍然未能及时履行。

    2021年,密山法院因高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拒不追回保全查封车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故意规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的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密山市公安局。

    在这种强压态势下,高某终于意识到了“抵赖”是没有用处的,他筹集了20820元给付了张某,此案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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