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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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利用网络性骚扰,赔偿道歉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1-09-09 13:57:33


    2020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利用微信视频向原告黄某发送了不雅视频,黄某看到该视频后思想受到较大伤害。后来其与丈夫一起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治安处罚。闯了祸的王某仍没有表示歉意和悔过,黄某便将其起诉到法院。知一法庭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对王某的行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经过调解,王某同意赔偿黄某精神损失5千元,同时书面向黄某进行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十分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利用网络空间宣泄自身不良想法,其只图一时的快乐,却已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伤害到了他人。对此,违法行为人必然要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网络空间虽然庞大,但不是个别人任意妄为的地方,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了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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