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子航、张瀚睿犯聚众斗殴罪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5-30 16:17:55
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密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子航(曾用名于靖萍),女。

指定辩护人倪慧龙,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张瀚睿,男。

指定辩护人林婧,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刑诉〔20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子航、张瀚睿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子航、张瀚睿、指定辩护人倪慧龙、林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上午12时许,密山市第二中学学生董祥宇、徐烁然(另案处理)因矛盾相约各自纠集人员中午放学后进行斗殴。董祥宇纠集被害人李兆彬(男,14岁)等人,徐烁然纠集被告人于子航、张瀚睿等人,双方于同日12时许约聚至密山市第二中学附近胡同内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于子航持锤子将李兆彬打伤,张瀚睿持砖头积极参与殴斗。经法医鉴定:李兆彬所伤为轻微伤。被告人于子航、张瀚睿于2012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办案说明、照片、户籍证明;证人徐烁然、徐清亚、潘燚、许雯博、王泽明、张勇泉、吴昊阳、董祥宇、文龙、刘博瑞、王鹏、戴成玉、程亚男、初晓冬、刘兆祥、左智一的证言;被害人李兆彬陈述;被告人于子航、张瀚睿的供述而后辩解;密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子航、张瀚睿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于子航、张瀚睿犯罪时的年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二人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于子航致一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有利于其在校教育成长,可以宣告缓刑。对二被告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子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瀚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梁天元

                     代理审判员  刘 京

                     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枫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密山市人民法院